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
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学院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,针对新情况、新问题,为继续确保正常教学秩序、严肃教学纪律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进一步强化为人师表、严谨治学、立德树人,按照学院“规范管理落实年”的要求,对原《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(2015.10版)进行修订。
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[2012]41号)、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2012年第33号令)等相关文件中涉及教师的相关条款修订。
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、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,导致正常教学秩序、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,并造成后果的行为或事件。
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、主要原因和造成后果的轻重,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:
(一)重大教学事故(I)。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原因造成重大后果且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。
(二)严重教学事故(II)。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。
(三)一般教学事故(III)。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。
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
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(A)、考试与成绩管理类(B)、教学管理类(C)、教学保障类(D)四种类别。
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等级和类别的认定。
教学类(A)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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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 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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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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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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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教学、实验、实习、辅导、答疑等教学环节、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、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,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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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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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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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,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,言谈举止不端,造成重大后果/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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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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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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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、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/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/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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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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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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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课人为原因未按要求提前做好教学准备,导致实践课无法正常进行,造成重大后果/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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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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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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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不可抗力原因外,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/擅自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/擅自变更上课时间、变更上课地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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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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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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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不可抗力的原因,任课老师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、上课时离开教室20/10 /5分钟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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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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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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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教案上课,学生作业、课堂笔记无批改,课堂上不认真组织教学,放任学生进行与课堂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,造成重大后果/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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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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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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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课堂教学中,非教学需要使用手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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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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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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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过程中,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,造成重大后果/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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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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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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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指导各类实习、课程设计、学生技能竞赛、毕业设计(论文)过程中,不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,造成重大后果/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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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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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与成绩管理类(B)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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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 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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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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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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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(包括答疑辅导)泄露试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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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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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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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出卷、审查、印刷、保管过程中,人为原因造成不能考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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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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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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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量及难易程度与考试时间不符,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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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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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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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答案不准确、评分标准不详细、或不按期初提交的考核标准评定成绩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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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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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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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规定通知监考老师,致使监考老师监考未到,从而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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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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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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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不可抗力的原因,监考老师未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,迟到或擅离考场20/10 /5分钟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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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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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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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老师在未到或迟到情况下,其所在单位20/10分钟以上未处理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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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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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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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教师未按规定认真清理考场、编排座号、检查学生证、核对考生名单、宣布考场纪律其中之一,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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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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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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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监考期间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,考场纪律松懈,影响考场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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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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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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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老师发现学生作弊或违纪而不及时处理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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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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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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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教师未按时收卷或收卷有误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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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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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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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假、或擅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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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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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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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绩录入失误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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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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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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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按规定时间提交、报送学生成绩,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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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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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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漏排考试(班级、课程、学生等),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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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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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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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正当理由,不参加考务会、考务培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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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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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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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为原因/非人为原因丢失无法弥补的学生成绩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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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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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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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亲属参加考试,没有主动汇报并回避,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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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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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管理类(C)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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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 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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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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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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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、学籍、成绩等各类证书、证明,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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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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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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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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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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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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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院安排的监考、授课等与教学相关的任务,造成重大后果/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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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/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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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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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开课部门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情况,致使学生无教材上课,对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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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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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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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任务、教室、课表、考试等各类教学安排不当,未能及时调整处理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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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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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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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及时下发或报送各类教学安排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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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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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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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报毕业生信息出现严重错误(姓名、专业、年限、学生类别等)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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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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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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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管理混乱(含学生档案、教学档案、试卷保存、成绩管理等)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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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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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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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教学评价过程中,诱导学生或暗示同行等有损师德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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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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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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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不可抗力原因,上课时间不经教师同意,将学生从教室找出,对学生学习和课堂秩序造成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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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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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保障类(D)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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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 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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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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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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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校内人为原因造成停电、停水而导致上课、实验、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,或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处理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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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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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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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、教学设备,未按时提供粉笔、黑板擦等教学用品,影响正常教学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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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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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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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设备报修后未及时进行修理,在2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对相关的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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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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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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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不善,设备丢失,对相关的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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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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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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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,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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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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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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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停电等客观原因,使教学楼上、下课无铃声或铃声混乱,造成严重后果/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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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/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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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其他情况,视情节、原因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,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。
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
第八条 Ⅲ级教学事故,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,在全院通报批评,扣发其当月责任绩效50%,取消当年荣誉称号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。
第九条 Ⅱ级教学事故,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,在全院通报批评,扣发其当月责任绩效80%,取消当年荣誉称号及待遇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、取消当年职称评审资格。
第十条 Ⅰ级教学事故,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,在全院通报批评,扣发其当月责任绩效100%,取消当年荣誉称号及待遇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、取消一年内职称评审资格。
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,除按相应级别教学事故处理外,同时视情节轻重,给予事故责任人限制课时、停课、调离教师岗位、解聘处理。
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质量监控处、教务处、人事处、院(部门)备案,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、工资调整、绩效工资发放、职务晋升、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。
第十三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,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、二级学院(部)和教研室,有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,防止教学过失、事故发生;教育、监督、管理失职,或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,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、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、报复,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,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,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
第十五条 发生教学事故、在各种教学检查中发现教学事故或接到教学事故举报后,由质量监控处负责组织人事处、教务处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、相关专家(必要时)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,进行查实和认定,并填报《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》,报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,报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第十六条 全院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由人事处处理。
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。如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,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。申诉及复核期间,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本办法自2017-2018学年起实施,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废止。
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
2017年7月5日